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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签标识成消费者维权热点 重庆高院公布2015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15 16:40:36

华龙网3月14日18时32分讯(记者 阙影)你是否因为买到过超市的过期商品?你是否曾因商品标签上模棱两可的标识而选错产品?随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针对消费者购物出现以上情况的案例,今(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列举了多起因商品标签标识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希望能够帮助消费者树立起一种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恰当地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一:进口水果的到货日期比生产日期还早

去年,重庆市民苏某在一家超市买了1箱从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他惊讶地发现,产品外包装上的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而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

随后,苏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这次,苏某发现,这4箱奇异果标示的生产日期竟比到货日期还晚了两天。苏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错误标识生产日期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彭贵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

在该案中,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案例二:进口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

2015年5月29日,重庆市民刘某在一百货商场买了6瓶进口饮料,花了588元。但买回家后,刘某发现这六瓶饮料上竟然没有中文标签,遂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可10倍赔偿

彭贵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而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案例三:进口食品的英文说明和中文说明不一样

2014年5月,重庆市民邓某在一商场买了几盒进口燕麦片。回到家后,邓某发现,麦片包装上印有蓝莓、草莓、苹果、刺玫等图案。刚开始,邓某以为这些水果图案是燕麦片的配料,可他再查看了中文标签里的配料表,却并没有标明这些成分。

在图案旁,邓某发现印有一句英文“SERVING SUGGESTION”,他查询后发现这句话的意思是“食用建议”,这才知道图案的意思是食用麦片时可自己添加这些水果。可再对比中文的食用建议,邓某发现和英文的完全不同。中文标签的食用建议是:“只需加入热水或热牛奶即可成为一份方便美味的麦片,建议加盖闷2-3分钟口感更好,同时根据个人口味可加入蜂蜜或者果仁等,更营养更美味。”

于是,邓某以食品包装图案无中文标注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

【以案释法】中文标示不清构成欺诈

彭贵解释说,包装图案中的水果图案在其食品中并不存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该商品,某商场销售该食品的手段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商场退还邓某货款,并予以3倍价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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