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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带娃”引矛盾 重庆一奶爸对妻家暴领到警方告诫书

发布时间:2016-03-16 02:37:35

“谁来带娃”引矛盾 重庆一奶爸对妻家暴领到警方告诫书

图为遭家暴后,冒雨离家出走的张女士。 江北警方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3月15日16时49分讯(记者 陈俊帆)今日(15)上午10时许,重庆江北区观音桥商圈派出所民警拨通了一个特别的回访电话。电话另一头是日前因为遭遇丈夫家暴,前来报案的张女士。“现在丈夫对你怎么样?”“挺好的,自从你们悉心教导了丈夫后,现在我们连架都不吵了。”

警方介绍,本月9日上午10时许,因谁带孩子的问题,家住江北区小苑附近的张女士和丈夫吵架,并被丈夫王某实施家暴,一气之下冒雨离家出走,最终报警。

接警后,江北区商圈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年轻女子穿着一身睡衣光着脚坐在水池旁边,因没有雨伞,女子全身湿透。见状,民警将女子带回派出所。

经询问,女子告诉民警她姓张,今年27岁,家住江北区小苑附近,初为人母。当天早上因为谁带孩子的问题与丈夫王某发生争吵,头部被丈夫用拖鞋打了几下。

了解情况后,民警将其丈夫王某通知到派出所,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民警的劝说下,王某也意识到是自己太冲动,夫妻二人一路走过来确实不容易,当场向妻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以后家庭发生矛盾争吵时,再也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因王某情节较轻,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之规定,民警依法向王某进行告诫,并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民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今年3月1日实施,根据新家庭暴力法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律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有违反,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方:家暴维权可通过4种渠道

1、受害人有权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对双方进行劝阻和调解。

2、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3、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对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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