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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造枪支抢劫 临沂沂南县男子获刑20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6-03-24 00:20:03

齐鲁晚报临沂3月15日讯 (记者 高祥 通讯员 陈维福) 沂南县一男子购买射钉枪经过改造后, 持枪四处寻衅滋事, 从一家药店中抢走100元。 近日, 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男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6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7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于2015年底又购买射钉枪及钉弹、 钢珠弹丸等, 在家中改造两把枪支, 其中一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刘某。 李某拿着另一把枪在本村集市上滋事: 无故开枪击穿本村肖某家的门窗玻璃、 曹某家的面包车、 张某家的铝合金门窗、 陈某家的木门, 引起群众恐慌。 李某又窜至本村福济堂大药房持枪强行劫取药店老板高某100元, 并开枪把药店的屋顶击穿。 后李某利用劫取的100元打出租车到沂水县城彭某家中, 因彭某的父亲拒绝开门, 李某隔门开枪, 致彭某的父亲头皮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群众报警后,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李某所造两把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子弹的枪支。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持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 构成抢劫罪; 又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私自制造枪支两把, 出售其中一把,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非法制造、 买卖枪支罪; 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 持枪在集市上随意射击, 另致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构成寻衅滋事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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