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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使对方犯病猝死担何责?法院判双方都有过错

发布时间:2016-03-24 02:13:33

齐鲁晚报日照3月21日讯(记者张萍 通讯员 胡科刚 卜雪雁)两位老人因琐事争吵,其中一位因患有心脏病,在吵架后这位老人突然犯病,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对方要担责吗?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对方负10%的责任。

刘老汉与于老汉是五莲县洪凝街道某村的村民,并且是前后邻居。2015年1月6日下午,刘老汉在修建房屋运土垫路过程中因影响了于老汉,于老汉与刘老汉发生了争吵。在发生争吵后刘老汉突然倒地,随后家人赶紧将刘老汉送往五莲县中医院,但抢救后无效身亡。刘老汉的家人认为刘老汉的死亡与于

老汉有直接关系,于是刘老汉的女儿将于老汉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主张,其父患有心脏病,因于老汉的辱骂行为,引起父亲情绪激动、生气、心跳加快,进而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因而于老汉对此应负有很大的责任。她提交了医院的通用门诊病历及诊疗证明书等证据。

于老汉则辩称,他们两人是吵了两句,刘老汉说完便回家了,他未对刘老汉进行辱骂,刘老汉当时身体一切正常,刘老汉的死和他无因果关系。刘老汉的家属如果认为他属于非正常死亡,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报警,按照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尸检,但刘老汉家属既没有报警,又没有在查明死亡原因的前提下对尸体进行了火化,这些所作所为毁灭了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于老汉未能妥善解决与刘老汉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刘老汉患有心脏疾病、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与之争吵,主观上存有过错,故于老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老汉未能选择合理的方式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以于老汉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赔偿原告刘某的女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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