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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个存折猜对密码 取款行为是盗窃、诈骗还是侵占

发布时间:2016-03-25 23:20:00

2015年10月26日上午,赵某在桐柏县安棚镇尹庄村倪沟附近路上捡到郭某遗失的一个邮政储蓄存折。回家后,赵某将该存折账号后六位数字136553和存折号码后六位数字490794假设为该存折密码,于当日下午和张某一起到桐柏县安棚镇邮政储蓄营业厅填写取款7000元的取款凭单。张某在取款凭单上签署郭某的名字,赵某输入假设的密码136553,与被害人郭某原设密码相符后取出7000元现金。公安机关询问后,二犯罪嫌疑人主动将所得赃款7000元退缴办案民警,次日由办案民警将70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郭某。2015年11月30日,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郭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审中,关于赵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张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郭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猜配密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张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猜配密码,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进而取得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拾得他人存折后,赵某、张某二人利用猜中的存折密码,恶意取款7000元并实际占有,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判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近日,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综合分析

本案猜中密码取款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

本案审判员王致案表示,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秘密窃取”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毫无察觉(至少行为人主观上是这么认为的),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且“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本案中,赵某、张某二人在猜对拾得的存折密码后,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完成取款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

捡拾他人遗失存折取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

王致案认为,捡拾他人遗失的存折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当属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非法占有的对象与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个。本案中,由于郭某在存折上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和支配,赵某拾得存折并没有取得对存款的合法持有权,本案不存在侵占的对象。且二人占有的是遗失物而非遗忘物,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后即承认事实,退回赃款,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猜中密码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

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符合这样的逻辑顺序: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赵某、张某二人在取得郭某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当二人猜对密码后,采取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骗取银行的信任,使银行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交付存款,此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因此,赵某、张某二人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张华艳廖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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