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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棵枣树被挖?新郑村民告镇政府行政违法

发布时间:2016-03-25 23:55:33

河南商报记者王琦

2014年2月11日,《河南商报》以《百年古枣树一夜之间搬了家》为题报道了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上千棵枣树被镇政府移栽一事。

之后,花庄村5位村民以“请求确认镇政府破坏原告承包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为诉讼请求,将镇政府起诉至法院。3月23日,该案在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

承包地上的枣树被“盗伐”

据《河南商报》之前报道,2014年1月16日晚上8点左右,花庄村村支书带着四五十人和7台小挖掘机来到枣林挖枣树,村民发现后立即赶去制止。冲突中还有村民受伤。

根据后来计算,被挖的枣树约1870棵。据村民说,这些古枣树的树龄有的已800多年,很多树的胸径有1米多。

由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花庄村部分村民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将薛店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原告花银海在行政起诉状中说,镇干部带领村干部,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没有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承包的土地破坏,并将承包土地上的57棵枣树损毁铲除。

花银海说,镇政府将原告承包的枣树毁损后,又阻止原告耕种承包地,让基本农田荒芜,遍地野草,至今无法耕种。

花银海认为,土地是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请求确认被告破坏原告承包土地行政行为违法。”

而张书祥、高群法、高留群、张文治4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内容大体相似的行政起诉状,只是在枣树数、土地亩数等信息上有所差别。

今年2月份,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5起行政诉讼案。考虑到5个案件情况类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决定对这5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焦点】

该案是否属于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被告:

我们提供两份民事裁定书和一份相关款项发放到位的证明。

这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是由新郑市法院和郑州市中院做出的。两份裁定书均认为,结合案件情况,不能以5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5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法院应驳回。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行为纠纷,且5名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是主体不适格,而不是不予受理。建议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就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判决书不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提供的证据。

【焦点】

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

原告:

在盗伐林木现场,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根据新郑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在事件发生后,新郑市林业局对薛店镇政府做出了补种滥伐株数5倍即9500株树木的处理决定。这说明,滥伐枣树与镇政府有关系。

被告:

目前,该块土地一部分没有使用,一部分建设了幼儿园。

无论是土地租赁还是附属物的补偿,薛店镇政府均是负责协调工作。而且土地租金以及土地附属物的赔偿款已经发放到位。土地租金是每年每亩1200元。

假如说本案属于行政案件,那么,薛店镇镇政府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以新郑市教育体育局为被告。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和承建单位是新郑市教体局,而不是薛店镇人民政府,薛店镇人民政府只是一个属地管理单位。

【焦点】

枣树到底属于盗伐还是移栽

原告:

我没有卖地,也没有同意租地,把钱打给我,我都不知道,也不会要这个钱。

盗伐枣树发生在夜晚,我们阻拦了,却没能成功。

他们说枣树被移植了,但是现在谁在管理?这是我们先人留给我们的摇钱树,我们怎么能同意他们这种做法?

被告:

枣树被移植到薛店镇王张村。具体谁来管理我们不清楚,但是补偿已经发放到位,枣树的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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